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煦乾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民初605号之一
原告:河南煦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北侧66号锦远商贸城主楼5D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WK8L6L。
法定代表人:任成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672882181Y。
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武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夏冉,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煦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煦乾公司)诉被告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被告艾美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豫1281民初605号民事裁定,由于被告艾美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25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2民辖终4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依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民辖终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迎宾
人民陪审员  刘文同
人民陪审员  史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记员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