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煦乾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158号
原告:河南煦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北侧66号锦远商贸城主楼5D甲7号。
法定代表人:任成稳,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岩,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煦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煦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煦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任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