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1财保288号
申请人**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县井字镇蒋市村荷叶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洪山北路以东聚丰景都2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县**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9元,由申请人**县**建材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