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1执保452号
申请人:**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县井字镇蒋市村荷叶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洪山北路以东聚丰景都21栋201室。
本院依据(2023)湘1321财保28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申请人**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县**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在保全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县支行账号1905********上存款261900元进行了冻结,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321财保28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贺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