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11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洪山北路以东聚丰景都2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西渡村瓦子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本院认为该案应做终结执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1执1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小平
审判员 宁北军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