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3543号 原告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128号1幢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 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职务 原告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5元,减半收取47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