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1178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3日生,住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波,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南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国,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86133W。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诉讼费200元。
审 判 员 何 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珊
书 记 员 王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