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
法定代表人:潘永国,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李当明,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8民初1030《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向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909333.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37.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644.00元。
在执行过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本金、利息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金等共计4.000.000.00元,现已支付453173.13元,剩余部分定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付清,如果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责申请执行人自愿在放弃债权20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足额履行,申请人可按原判决申请执行;由于履行较长,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103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应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