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恢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潘永国,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李当明,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8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909333.00元(375333.00元+35400.00元);承担诉讼费15037.00元、本案执行费316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3173.73元,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2074782.00元,其中1074782.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中1000000.00元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本院退还,经合议,这1000000.00元暂留存本院“一案一帐号”内不予发还,驳回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对于尚未履行的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应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