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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天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瑞安市百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瑞执民字第4796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天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3259-0),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1幢4单元2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瑞安市百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4750-5),住所地瑞安市滨江27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天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百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院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向浙江省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现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尚在处置中,本案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记录、查询房产记录、查询车辆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已申请参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7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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