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528民初739号之二
原告:***,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告:***,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告:河北康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5号楼6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康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康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北康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