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0459号
原告深圳市华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铁岗水库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5231B。
法定代表人张立雄。
委托代理人吴超华,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翠眉,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台日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金福雅苑第**804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56544K。
法定代表人王道文。
委托代理人刘上平,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华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台日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定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11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金额合计5060元,包含涉案电梯维修保养、代办电梯年审及保险费用等,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合同第三条第5款载明“电梯每年须年审一次……若延时回复而造成的电梯不能按时年审,导致电梯年审合格证过期及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款项5060元。但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按时代原告办理电梯年检手续,保证取得《电梯运行合格证》。涉案电梯的检验日期为2020年11月,但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没有按时代原告办理电梯年检手续,直到2020年12月11日才取得涉案电梯《电梯运行合格证》。2020年12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深市监南强制字[2020]西丽0001501号,对涉案电梯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定查封时间为30日,实际查封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共14日。2020年12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作出深市监南罚字[2020]西丽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涉案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处于在用状态,原告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原告罚款3万元。原告已缴纳罚款。因被告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原告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处以罚款,应由被告承担此被罚款责任。另,因被告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令涉案电梯被查封14天,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电梯,从而额外增加人工成本,合计31290元,该额外支出成本应由被告承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罚款3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电梯被查封停用而额外支出的人工费用31290元,以上合计6129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称:“2020年11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事实”,纯属不实之词,首先从涉案合同的签订主体来看:设备使用方(甲方):深圳市华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设备维保单位(乙方):深圳市台日电梯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在诉状中将原告对应称为(乙方),被告称为(甲方)合同主体明显错位。合同第三条第5项载明:“电梯每年须年审一次,申报前乙方派工作人员按市特种设备检验的要求和标准,对电梯进行检测……”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回复乙方,若延时回复造成的电梯不能按时年审,导致电梯合格证过期及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另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也载明:“甲方在电梯安全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被告已按相关要求和标准对电梯进行了检测,原告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未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可见造成电梯年检手续延期是原告的责任,同时合同也约定导致电梯年审合格证过期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也就是由原告承担。二、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分别对涉案电梯进行查封、处罚,并不是被告的责任,首先,电梯被查封是原告未在有效期内2个月前及时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导致年审排期顺延;其次,被罚款,是原告明知涉案电梯未经定期检验而违法使用所致,可见,原告将责任归责于被告,明显错误。综上所述,被告已按约履行了相应义务,造成涉案电梯查封、处罚是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原告将责任归责于被告,已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为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原告深圳华图公司与被告深圳台日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金额合计5060元。双方以合同中约定被告需对涉案电梯维修、按要求对电梯进行季度、半年度保养,对电梯的年审申报前由被告派工作人员按市特种设备检验的要求和标准,对电梯进行检测,如需要更换配件及更换配件的人工费由原告支付,被告出具盖公章的报价给原告审批,原告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被告,若延时回复造成的电梯不能按时年审,导致电梯年审合格证过期及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负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责任包括原告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者委托被告代为申请年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款项5060元。涉案电梯的检验日期为2020年11月,原告电梯没有按时办理电梯年检手续,直到2020年12月11日涉案电梯才取得《电梯运行合格证》。2020年12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深市监南强制字[2020]西丽0001501号,对涉案电梯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定查封时间为30日,实际查封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共14日。2020年12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作出深市监南罚字[2020]西丽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涉案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处于在用状态,原告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原告罚款3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2020年11月9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汪晓培与李国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原告因电梯查封停运额外增加人工费用清单、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电梯保养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合同法调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电梯超期年检的责任主体。原告深圳华图公司与被告深圳台日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受合同条款约束,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年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责任包括原告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者委托被告代为申请年检。根据双方上述有关年检方面的约定,原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已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者委托被告代为年检。原告提交汪晓培与李国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醒涉案电梯年检事宜。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公司人事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什么时候开始准备年检资料,要准备哪些资料。原告对被告工作人员语音答复未译成文字,但原告人事接着说“好的,那麻烦你了”。原告人事又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告询问电梯年检操作事宜,双方工作人员语音通话时长3分22秒,被告语音留言5秒,原告同样未提供文字翻译。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客观真实完全反映聊天内容,且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已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也不能证明委托被告代办年检申请,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是其电梯超期年检的责任主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6元,保全费63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博(兼)
书记员 许 彧 燊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