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锦联生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477号 原告:沈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沈阳某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 负责人:任某某,系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某某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沈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