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

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与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1883号 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菏泽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娟,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贤桥村**幢**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