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伍某;湖北某公司;乔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2民初140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75********,住灵宝市五亩乡庄里村3组128号。 被告: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道和平集镇东南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9765311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73********,户籍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陈吴乡教育办家属院,现住洛阳市老城区居业家园2-602。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