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26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申请人:某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诉佛山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22604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在民诉前调阶段以佛山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诉前调3750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7133********的银行存款39728998.50元(实际冻结3706148.98元);冻结了佛山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5880********的银行存款39728998.50元(实际冻结8740.70元)。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7133********的银行存款39728998.5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5880********的银行存款39728998.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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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