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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某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廊坊市**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5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案涉《抚仙湖生态展示中心提档升级项目古建模型制作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内容为,**公司根据新华网公司的要求完成制作古建模型,由新华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案涉合同系承揽合同,**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新华网公司定制的工作并交付。因此,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约定由新华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案涉工程现已拆除。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既已不存在,亦不再是不动产,无法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华网公司对于**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原则上不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审查案件管辖权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案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而无需对其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因此,在管辖权审查阶段,原则上只需审查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但是,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就需要审查案件的初步证据,以确定这些证据能否证明出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的事实。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新华网公司主张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公司认为该合同为承揽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鉴于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直接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故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对诉争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管辖法院。而对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应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及实际履行的过程来综合认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次级案由包括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技能和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内容 就本案而言,新华网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约定有“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古建模型制作(含系统设备、工程施工等)项目事宜...特订立本合同”、“甲方提出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负责系统项目的设计、制作、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安装地点”、“合同金额”、“系统设备”、“安装调试”、“系统方案的设计”、“运输/包装”、“培训”、“售后服务”等内容;同时,合同附件“硬件清单”载有“***结构龙骨造型,封12厘阻燃板,饰面贴仿***,及青瓦,中间部分实木清油,画面甲方制作(长24米高4米)不含画面”、“钢结构龙骨造型,封12厘阻燃板,饰面贴仿***,及青瓦,中间部分实木清油(长3米高4米)”、“仿古门头装饰”等内容。 根据上述内容,本院认为,新华网公司与**公司之间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公司亦不负责项目所在地的房屋或建筑的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该房屋或建筑不是上述合同关系的客体。虽然《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中约定有结构、布线和装饰施工的内容,但就该内容的施工属于合同项下的随附义务而非本质或特征性义务,不能简单的因为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施工的情况,就将上述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故此,《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不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要义,其法律关系性质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在此基础上,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以及陈述,本院认为,**公司主张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更符合现阶段当事人举证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故本案的诉争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或者定作合同纠纷。但是,由于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当事人是否会进一步举证尚未可知。为尽量减少对实体审理的影响,在此阶段,本院仍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在首部同时约定:“甲方: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15A”。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关于涉诉争议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以及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均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51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