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2113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香路174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朦朦,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9层909-A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负担。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