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7478号
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项5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合同总金额伍拾万元整,合作期限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原告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排期表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已经被告验收通过。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合作款项伍拾万元整,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该合作款项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原告有权按照被告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立即支付合同款项,并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既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现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发布合同》)一份。载明以下内容:1.1投放客户:一汽丰田;1.2广告位及时间:甲乙双方确认的项目合作资源以双方**排期表为准,如有调整以双方邮件进行确认;1.2.1合作时间: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31日止;2.1总金额为50万元整;2.2.1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给一方广告费用,人民币50万元;6.3***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有权按照甲方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无论乙方是否解除合同,均不免除甲方按照上述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9.1合作期限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11.3本合同履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未对乙方的履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上述合同所附排期表,50万元广告费用对应的传播次数为13次,广告投放位置分别为财经频道、首页、汽车频道以及内容页面画中画。上述合同及排期表双方均通过邮件及微信进行了确认。
原告提交了履行上述广告投放义务的网页截图,合计为13次投放。
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付款通知函》,但并未能有效送达。截止开庭之日止,被告仍未付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2021年,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发布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现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原告履行的广告投放义务并如期支付款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5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缺席庭审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0万元及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