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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执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裁。 本院在执行***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执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豫 书 记 员 邓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