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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宽泛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西大街83号9层909-A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宽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1158号5幢302室-5。 法定代表人:徐皓,董事长。 上诉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宽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5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华网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签订合同为施工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的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宽泛公司对于新华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虽然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但案件的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对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负有审查的职责。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就需审查案件的初步证据,以确定这些证据是否能证明出一个管辖连接点的事实。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抚仙湖生态展示中心提档升级项目项目LED及触摸一体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新华网公司主张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海宽泛公司认为该合同为定作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鉴于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是定作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直接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故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对诉争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管辖法院。而对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应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及实际履行的过程来综合认定。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技能和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内容 就本案而言,新华网公司(甲方)与上海宽泛公司(乙方)签订的《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约定有“就甲方委托乙方承LED及触摸一体机设备(含系统设备、工程施工等)项目事宜...特订立本合同”、“甲方提出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负责系统项目的设计、制作、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安装地点”、“合同金额”、“系统设备”、“安装调试”、“系统方案的设计”、“运输/包装”、“培训”等内容。根据上述合同内容,本院认为,上海宽泛公司并不负责项目所在地的房屋或建筑的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该房屋或建筑不是上述合同关系的客体。虽然合同中约定有结构、布线和装饰施工的内容,但就该内容的施工属于合同项下的随附义务而非本质或特征性义务,不能简单的因为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施工的情况,就将《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故此,《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不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要义,其法律关系性质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以及陈述,本院认为,上海宽泛公司主张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为定作合同纠纷更符合现阶段当事人举证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由此,在管辖权审理阶段,本案的诉争法律关系应为定作合同纠纷。新华网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在首部同时约定:“甲方: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15A”。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新华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