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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1132号 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C室-4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2号楼1-5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华炫闻(北京)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6号47幢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新华炫闻(北京)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称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新华炫闻(北京)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75元,由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