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1132号
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C室-4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2号楼1-5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华炫闻(北京)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6号47幢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新华炫闻(北京)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称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新华炫闻(北京)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75元,由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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