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52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9层909-A01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