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9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9层909-A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勋,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芳,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富强大街88号。
负责人:刘晓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勋,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芳,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同远宏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杰,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通信公司)及原审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同远宏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远宏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华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恒源通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恒源通信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案涉150万元设计费的支付依据。该笔费用系恒源通信公司依据其与同远宏方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二》)而向同远宏方公司进行支付的,新华网公司并非该《合作备忘录二》的缔约方和当事人,与诉争设计费纠纷无关,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二、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依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新华网河北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对外签署合同需经新华网公司内部审批,而且在案证据也足以证明恒源通信公司对此情况明知。因此新华网公司与恒源通信公司正式合作的依据是《雄安“千年秀林”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的约定及履行情况,恒源通信公司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要求新华网公司返还其向同远宏方公司支付的150万设计费。一审判决存在非常明显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三、恒源通信公司怠于履行其与新华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其对案涉相关合同项下项目未能正常推进负有责任,一审判决未对恒源通信公司的违约行为予以查明,遗漏重要事实。
恒源通信公司辩称,新华网公司及新华网河北分公司都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公司、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恒源通信公司受托支付第三人设计费150万元。2018年6月1日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明确约定恒源通信公司垫付设计费150万元给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指定的第三方。2018年6月21日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给恒源通信公司的回函明确表示支付给第三人150万元设计费是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的合同义务,如果双方合作不成,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让第三人退还恒源通信公司。《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合作协议》都明确了案涉项目设计是新华网公司及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的合同义务。同方宏远公司未向恒源通信公司交付任何设计成果,相反却在一审庭审中举证向新华网公司交付所谓设计成果,这足以证明支付150万元设计费应当是新华网公司以及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的义务。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系新华网公司的分公司,其与恒源通信公司签订的协议当然有效,新华网公司不能以所谓内部合同审查制度为由来否认合同的效力。新华网公司一审中举出的证据即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足以证明新华网公司认可两份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新华网公司陈述2018年7月3日完成了《合作协议》的内容,而恒源通信公司支付150万元设计费的时间是2018年6月21日,依据的是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及《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而非新华网公司所称的合作意向不具有约束力。《合作协议》也约定了案涉项目设计是新华网公司的合同义务,而非恒源通信公司的合同义务。如果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设计工作,也理应由新华网公司委托,而非恒源通信公司委托。恒源通信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合作备忘录》明确约定,待新华网公司与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生态公司)签署正式协议后双方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该协议履行的前提和基础是新华网公司以及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取得案涉项目业主方雄安生态公司授权,而新华网公司宣称已经取得授权,但在恒源通信公司的要求下一直未提供相关依据。一审中新华网公司及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取得案涉项目业主方的授权,新华网公司在一审中陈述只是为业务方推荐合适的人选,恒源通信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支付案涉项目所涉及的几千万元。
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述称,同意新华网公司的上诉意见。
同方宏远公司述称,一审法院认定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此我们认可,但恒源通信公司主张其只有合同权利没有合同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恒源通信公司所支付的150万元是依据与同方宏远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二》而支付的,而同方宏远公司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因此150万元不应当向恒源通信公司返还。新华网公司和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所出具的复函并不简单直接构成债务承担,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予以处理有所不妥,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恒源通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项目款项支付,整个项目合同约定4000万元,首期款2000万元,在合同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是因为款项未到位导致还是其他原因,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作出正确的认定。
恒通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2.确认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公司签订的《雄安“千年秀林”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合作协议》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3.判令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共同返还恒源通信公司垫付的设计费1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日,恒源通信公司(甲方)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在雄安生态公司的指导下,共同合作“雄安千年秀林应急指挥调度平台”(以下简称千年秀林平台)的规划设计,物联网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基础设备投资、建设等工作。二、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负责千年秀林平台项目设计、物联网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基础设备的投资建设。(二)乙方负责牵头千年秀林平台项目所有落地工作及后续相关协调等工作。(三)前期甲方为项目规划、设计、物联网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基础设备垫付相应资金(项目规划设计费用约15万元整;其他费用根据预算情况、施工进度另行协商),并将费用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设计方同远宏方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规划设计协议。乙方承担甲方与该公司合作导致的连带风险。(五)待项目建设整体资金到位后,由乙方负责通过第三方支付给甲方所垫付的资金。(六)待新华网与雄安生态集团签署正式协议后,甲乙双方同样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七)乙方负责甲方整个项目投资资金回收的托底。四、支付结算:在本备忘录签署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项目规划、设计集成单位同远宏方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所述恒源通信公司与同远宏方公司签订的规划设计协议即是本案中恒源通信公司与同远宏方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二》。
同日,恒源通信公司(甲方)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乙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在雄安生态公司的指导下,打造千年秀林平台项目。二、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十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作为出资方为项目建设提供项目前期建设、运维资金,项目一期预算约1.9亿元,甲方分三期提供项目资金,每期项目开展前,甲乙双方须单独签订各期项目执行协议。(二)甲方负责千年秀林平台项目落地后的管理及运维工作。(三)乙方负责牵头千年秀林平台项目所有落地工作及后续相关协调等工作。负责协调雄安生态公司与甲方签订该项目的垫资交付协议。并协调在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签订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公司、雄安生态公司关于该项目的三方合作协议,并协调让雄安管委会或政府平台公司签字盖章确认该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度。协调雄安管委会或政府平台对该项目的立项在2018年12月底完成,协调完成该项目的财评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协调雄安管委会或政府平台公司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该项目甲方承接承建所有合法合规的补办承接流程。负责协调相关部委关于该项目的专项资金的立项和审批,合法合规的将该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到甲方账户。(六)乙方为甲方在该项目的投资资金风险承担无限责任担保。
2018年6、7月间,恒源通信公司(甲方)与新华网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将在雄安生态公司的指导下,共同建设千年秀林平台。(二)甲方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维工作。二、合作期限:本合同合作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三、合同价款及支付:(一)第一期甲方向乙方采购合同总额:3000万元整,第一期验收期为2018年6月30日。(二)付款方式:甲方应在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2000万元整支付完毕。剩余款项甲方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或甲乙双方与雄安生态公司签订关于该项目的三方合作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余额。(三)采购内容:新华网咨询服务费150万元;规划设计费200万元;项目可研报告费150万元;千年秀林平台软件开发、集成费用2500万元。(四)乙方收到甲方相应款项后向项目开发方、技术支持方、工程施工方支付相应费用,具体额度以项目执行结算单为依据(结算单需甲方签字认可)。(七)除乙方另行指定外,该指定账户信息为:开户单位:新华网公司;账号:×××;开户银行:建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行号×××)。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6月21日,恒源通信公司(甲方)与同远宏方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备忘录二》,约定: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在雄安生态公司以及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的指导下,共同合作千年秀林平台的规划设计。二、合作期限:1.合作期限一年,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2.设计固定总费用150万元。三、双方权利义务:(一)乙方负责千年秀林平台项目勘查、设计和预算及项目建设期间的技术交流,设计时的完善现场工作。并保证在雄安生态公司以及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要求的合理时间节点内递交合格的设计成果,满足投资需求。(三)甲方负责千年秀林平台项目相关协调等工作。(四)甲方牵头对乙方设计方案的审核。并按照合同金额支付乙方设计费用。六、支付结算:1.在本备忘录签署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费用支付给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乙方在收款后一个月内提供有效税务发票。七、其他事宜:在甲方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了正式合作协议后,甲方与乙方再完成正式的合作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年6月21日,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出具《回函》,回函包括如下内容:针对恒源通信公司询问合作模式,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答复称目前是雄安生态公司作为业主方委托新华网来规划、投资、建设该项目。针对恒源通信公司询问垫付的150万元勘察设计费的性质及返还问题,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称:我们之间合作成立的话,支付给新华网含有设计费用,你公司支付后,我方支付给设计方,他们退还你公司。如果我们之间上述条款都没有合作,那么150万就属于垫付款,我们这里会在一个月内让设计方退还相应资金。
同日,恒源通信公司向同远宏方公司支付150万元,相应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注明“设计费”。
2018年7月3日,雄安集团(甲方)与新华网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将引入前沿理念、高端技术,整合优势渠道资源,在专题推广策划、文化创意、重大项目等领域开展合作。
2018年9月10日,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出具《确认函》,载明:同远宏方公司依据雄安生态公司和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要求,就雄安新区数字安全“千年秀林”项目,按照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先进性的理念,设计项目整体解决方案,并在预先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递交设计结果,且该结果符合项目要求。……本“千年秀林”项目相关设计文档(纸质和电子形式)已递交新华网河北分公司以及恒源通信公司项目对接人。
2019年11月18日,恒源通信公司向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解除双方2018年6月1日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及《框架协议》,并通知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恒源通信公司垫付的设计费150万元及利息。该邮件于2019年11月20日送达新华网河北分公司。
2019年11月29日,恒源通信公司向新华网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新华网公司解除双方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该邮件于2019年12月6日送达新华网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恒源通信公司和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及《框架协议》、恒源通信公司和新华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恒源通信公司和同远宏方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虽主张签订在后的《框架协议》变更了双方此前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但由于《合作备忘录》及《框架协议》为同日签订,且无论从各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还是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均无法明确上述两份文件存在更替关系,加之恒源通信公司和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均确认恒源通信公司已履行《合作备忘录》项下付款义务,故《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应为并列关系,该院对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的前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因《合作备忘录》与《合作协议》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现无证据表明上述合同存在延期情形,故上述合同已经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一审法院对恒源通信公司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恒源通信公司已根据《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向新华网分公司指定第三方同远宏方公司垫付150万元项目规划设计费,并与该公司签订规划设计协议。而《合作备忘录》约定由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承担恒源通信公司与同远宏方公司合作导致的连带风险,并约定由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负责恒源通信公司整个项目投资资金回收的托底,故该院对恒源通信公司要求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返还垫付的设计费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恒源通信公司已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要求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返还垫付的设计费,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上述通知书,结合款项金额,该院酌定一个月为合理付款期限,即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应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向恒源通信公司返还设计费,现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上述款项,综合资金占用情况,该院对恒源通信公司要求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因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协调在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签订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公司、雄安生态公司关于该项目的三方合作协议,亦未按约定时间协调涉案项目立项、财评及补办承接流程等事宜,且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涉案项目事实上已处于搁置状态,故恒源通信公司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其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的行为有效。结合恒源通信公司向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的时间,一审法院确认恒源通信公司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新华网河北分公司主张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由于恒源通信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但《框架协议》并未约定三期项目资金支付期限,现亦无证据表明恒源通信公司在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催告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对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的相应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系新华网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新华网公司应对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的债务在其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该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5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华网公司是否应向恒源通信公司返还150万元。首先,恒源通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所依据的是其与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及与新华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约定,而非其与同远宏方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二》,故新华网公司称其并非《合作备忘录二》的缔约方和当事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新华网公司上诉称其与恒源通信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取代了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和《框架协议》,但协议内容中并无相关约定,且新华网公司称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无权代表新华网公司对外签约,该主张涉及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以此对抗恒源通信公司,故新华网公司的该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再次,依据《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之约定,前期恒源通信公司为项目规划、设计、物联网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基础设备所付资金系垫付,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承担恒源通信公司与同远宏方公司合作导致的连带风险。该条第七款约定,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负责恒源通信公司整个项目投资资金回收的托底。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向恒源通信公司出具的《回函》中针对恒源通信公司询问垫付的150万元勘察设计费的性质及返还问题时称,如果没有合作,那么150万元就属于垫付款,我们会在一个月内让设计方退还相应资金。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负有向恒源通信公司返还150万元,并由新华网公司对新华网河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最后,新华网公司主张恒源通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表明新华网公司或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曾就其主张的恒源通信公司逾期付款行为进行过催告,故对新华网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华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4元,由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8887元,剩余7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光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罗 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 错
书 记 员  宋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