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971号之一
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渊辞,男。
被告:***,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丁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甜
书 记 员 高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