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49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渊辞。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要求: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06万元;2、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孙文华
审判员 崔 宁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