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新能源接入装备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746号
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留业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绣坤,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新能源接入装备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葛飞,董事长。
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能源接入装备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蒋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