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2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留业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德泰德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业街30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器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1977年3月22日生,满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人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德泰德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辽宁德泰德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德泰德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屈年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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