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211号之一
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留业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盼,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德泰德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业街30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器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德泰德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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