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苏某村民委员会、中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13民终4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苏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苏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苏某1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中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研究院)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139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1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中某研究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事实部分,一审法院并未查清全部案件事实。1.中某研究院有多项设计内容未完成,亦未按约提供全过程的设计服务,一审法院对上述情况均未查明。一审判决第四页查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的设计内容约定了多达十八项的全过程服务内容,设计阶段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现场全程技术指导配合服务。但一审判决第六页载明中某研究院仅提交了部分“设计成果”,第八页第九行中载明的可与案涉合同约定设计内容所对应的项目仅有三项,用“等”一笔带过其他项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实际上,大部分的设计内容中某研究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完成,而一审判决第七页第五段三行却载明“中某研究院仅提供了绝大部分工程的电子图纸”,该表述与实际不符,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判决的前提错误。同时,案涉合同在设计内容和设计阶段两个重要条款中均明确载明了中某研究院应当提供的是包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现场技术指导的全过程服务。而其在并未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指导的服务,也未有询问苏某1村委会是否遇到过困难,中某研究院提供的仅有一次答疑也是苏某1村委会主动发函后进行的回复,该回复也没有根本解决实际问题,这才导致了苏某1村委会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对图纸进行完善。而一审法院将案涉合同约定的全过程服务错误的限缩为提供电子图纸,更能说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实际不符。2.中某研究院交付的电子图纸无法直接使用,而一审法院直接将其认定为“设计成果”错误,该电子图纸的实际价值与合同总价的70%有巨大差距。一审判决第六页虽载明中某研究院在微信群内提交电子图纸的时间和名称,但是并未实际审查所提交电子图纸的内容。由于中某研究院未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故其所提交的电子图纸严重脱离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无法直接使用,根本达不到一审判决第八页第八行载明的“设计工作的一般要求”。中某研究院所交付的材料能否满足苏某1村委会的实际需求,在形式条件上能否符合合同对“设计成果”的约定,在交付时间上能否与项目施工相匹配,是确定该电子图纸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一审法院均未予查明。3.因中某研究院未能按期保质保量交付设计成果,苏某1村委会为避免损失扩大就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设计,因此产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减,但一审法院未查明苏某1村委会的该项支出。一审判决第九页第三行载明“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苏某1居委会主张的优化设计费以及未完工的设计费用,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扣减。”苏某1村委会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提交了诸多合同,均是为证明苏某1村委会在中某研究院所交付的材料无法直接使用的情况下,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设计产生的费用,一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错误。因此,中某研究院工作量的实际价值达不到合同总价的70%,需经专业的公司对中某研究院的工作量进行鉴定方可确定,但一审法院也未向苏某1村委会释明对此申请鉴定。综上,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中某研究院已经提交绝大部分电子图纸且未查明其实际工作量的前提下,酌定按照合同总价的70%确定价款明显过高,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说理存在问题。苏某1村委会同意将例如优化的费用60000元、燃气设计费30000元等额外支出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但是鉴定费是因为中某研究院的投诉及不配合所导致的额外支出,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苏某1村委会一直要求中某研究院交付书面的设计图纸,但是中某研究院一直推脱并对项目进行投诉。如果中某研究院按照苏某1村委会的要求按期交付图纸并配合验收,不会产生鉴定费用,因此该鉴定费用应由中某研究院承担,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另,苏某1村委会与中某研究院几乎没有直接沟通,中间均由开源公司联系,为查明案件事实,中某研究院应在一审中申请应追加开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说明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中某研究院辩称:1.一审中中某研究院向法庭举证了其向苏某1村委会交付全部设计成果的相关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和纸质图纸等,这些证据足以全面、完整的证明中某研究院已提交的全部设计成果,苏某1村委会在庭审中也多次认可收到了中某研究院提交的设计成果,并称在中某研究院提供的电子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故并不存在如苏某1村委会上诉所述的“大部分的设计内容中某研究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完成了”的情形。通过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也完全可以查明中某研究院所提交电子图纸的实际内容。2.关于苏某1村委会所述产生的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而产生费用的问题,即便中某研究院交付的图纸存在瑕疵需要优化整改,苏某1村委会也应当与中某研究院进行沟通再优化,这是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中某研究院在一审在举证的如2022年11月29日两份《项目联系函》、线上讨论会、2022年12月13日《项目联系函》、《苏某1美丽乡村项目设计专项会办方案》、苏某1村委会于2023年3月24日向中某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南蔡某苏某1美丽乡村建设民居工程B户型(160㎡)施工结果图与建筑图设计不符合的函》等,足以证实双方一直都在就中某研究院提供的图纸优化问题进行往来沟通。至于苏某1村委会为何会找其他优化方案就与中某研究院无关,即使存在该事实,因涉案项目设计单位的选任是需要通过政府投标程序确定,苏某1村委会擅自找其他设计公司设计属于程序违法,苏某1村委会与其他设计单位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且苏某1村委会在一审中并未举证实际支付额外费用的支付凭证及发票,故即便产生了相关费用,也不应由中某研究院承担。中某研究院已经履行了完成设计图纸及交付的义务,本案是苏某1村委会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3.对于苏某1村委会所称的中某研究院投诉的问题,这是因苏某1村委会未及时支付设计费,中某研究院遂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权,鉴定费与中某研究院没有关系。4.开源公司是受苏某1村委会委托就案涉工程与中某研究院进行沟通,即使苏某1村委会对相关事实不清楚,也是因其工作不力疏于与开源公司沟通导致的结果,过错在于苏某1村委会。而中某研究院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苏某1村委会也在该工作群内,但如果其对于群内信息视而不见,那么过错也在其本身,与中某研究院无关。 中某研究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苏某1村委会立即向中某研究院支付设计费980000元及违约金497840元(该违约金暂自2023年4月3日计算至2023年12月13日,此后的违约金以980000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承担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苏某1村委会承担。 苏某1村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某研究院支付苏某1村委会损失32806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11月25日,中某研究院中标南蔡某苏某1美丽乡村建设工程设计项目。2022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约定苏某1村委会将南蔡某苏某1美丽乡村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发包给中某研究院设计。合同第二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为:1.工程设计范围是南蔡向苏某1美丽乡村建设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体(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外立面、幕墙、雨蓬等专业)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红线内室外工程(室外管线综合、红线范围内室外小市政)、景观(含水景观设计)、景观机电(含围墙、小区出入口)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绿化、道路、交通标志线、亮化、室外雨污管网、防雷设计、绿建设计(含咨询方案)、室外给水(含消防)、强电、天然气、暖通系统、海绵城市、智能化、弱电通信管线预留(含室内外)、公共区域内装修及二次机电设计,红线外进村市政道路及附属配套设计等达到交房要求的所有设计内容及施工现场技术指导配合、验收、配合报规,配合施工图审查等全过程服务;2.设计阶段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现场全称技术指导配合服务;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报规、施工图审查、施工阶段技术指导、配合验收;三、设计周期:中标公告发布后10天内提交土建及安装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成果;土建施工图设计成果审批合格后,5天内提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附属配套工程、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在不影响总体工程进度前提下尽快完成,在主体审定后14天内提交并完成相关审批工作(以上时间不含审批或审查时间)。若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周期延长,则另行协商成果提交时间。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为980000元,付款方式为土建及安装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且提交设计成果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附属配套工程及景观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且提交设计成果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付至合同价款的9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付清余款(如发包人原因影响项目验收备案,设计费正常支付)。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第12条约定违约责任:12.1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期一天,应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12.3第二款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二)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双方成立的设计工作微信群,在微信群中沟通意见,并交付电子图纸。中某研究院陆续在微信群中发送的电子图纸:2022年11月21日,发送了室内外结构水电图纸两份;2022年11月25日发送了景观设计效果视频;2022年12月2日交付了四个公建汇总图纸;2022年12月9日发送了苏某2启动区景观总图;2022年12月24日发送了党群服务中心和乡食中心全专业施工图纸及宿迁民居CD户型施工图纸(住宅);2023年1月10日发送了四小共建打印图纸和建筑水暖项目用电负荷估算;2023年1月15日发送A、B、E户型施工图。2023年6月14日,中某研究院将上述设计图纸的蓝图邮寄给苏某1村委会,苏某1村委会于当日签收。此外,中某研究院还在该群中发送了设计项目修改图、结构图纸等设计项目的分项图纸。双方还通过线上会议形式沟通设计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在该微信群中。在设计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苏某1村委会另行委托江苏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设计,在中某研究院提供电子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苏某1村委会庭审中陈述双方约定优化的费用为60000元。江苏建筑设计研究院在优化后向苏某1村委会提交的图纸,苏某1村委会按照优化后的图纸进行了施工。苏某1村委会将电力工程委托给案外人施工,宿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中某研究院出具了施工设计图。诉讼过程中,中某研究院认可燃气设计图纸没有完成,双方均同意在总设计费中扣除30000元。另,自合同签订至今,苏某1村委会未支付设计费。另查,中某研究院诉苏某1村委会建设施工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诉前调解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某研究院主张的设计费用应认定为多少;2.苏某1村委会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违约金应如何认定;3.中某研究院应否对苏某1村委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报规、施工图审查、施工阶段技术指导、配合验收等工作。对于整个设计项目,中某研究院仅提供了绝大部分工程的电子图纸,该图纸尚未经过双方确认,亦未经过相关部门图审,对于后续的施工指导、配合报规和验收工作因双方发生争议,未实际履行,故一审法院认定中某研究院未完成设计项目的设计工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支付工程款。在工程量没有完成情况下,且双方的设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设计费用应根据设计方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的约定来认定设计费。根据双方付款进度的约定,土建及安装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且提交设计成果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附属配套工程及景观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且提交设计成果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付至合同价款的9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付清余款。通过本案查明事实,中某研究院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了室内外结构水电图纸、景观设计效果视频、四个公建汇总图纸、苏某2启动区景观总图、党群服务中心和乡食中心全专业施工图纸及宿迁民居CD户型施工图纸(住宅)、四小共建打印图纸和建筑水暖项目用电负荷估算以及A、B、E户型施工图,根据设计工作的一般要求,原告已经完成了建筑、结构、电气等图纸的设计,在案涉的图纸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苏某1村委会应付至合同价款的85%。但双方后来发生争议,无法配合继续对图纸进行优化和修改,更无法进行图纸的合规审查,应根据中某研究院完成的工作量酌情予以减少。本案中,苏某1村委会陈述在中某研究院提供电子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且优化的费用为60000元,说明苏某1村委会使用了中某研究院的设计成果。在扣除暖气及其他未施工的设计工程量,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苏某1村委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的70%支付设计费,即686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2。中某研究院主张的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具有处罚性和补偿性,一般不得过高于实际的损失,应根据违约程度及实际损失予以调整。中某研究院主张的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设计工作的沟通、付款节点的沟通均存在过错,且合同约定的通过图审的条件一直未达成,故苏某1村委会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该违约金的计算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年息3.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关于争议焦点3。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中某研究院主张的优化设计费以及未完工的设计费用,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扣减,中某研究院不应再主张另行支付。苏某1村委会主张中某研究院赔偿因网络问政产生的鉴定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网络问政系主张权利的合法途径,苏某1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履行工程的验收程序,确保工程的质量合格,该费用系承建工程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应由中某研究院承担。故苏某1村委会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一审法院判决:一、苏某1村委会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某研究院设计费686000元及违约金(以68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中某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苏某1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100元,由苏某1村委会负担10660元,中某研究院负担74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苏某1村委会负担。 二审中,苏某1村委会提交如下证据:两本设计规划方案及中某研究院提供的设计成果即没有拆封的快递件。拟证明:中某研究院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已经失去时效性。 中某研究院质证意见:对两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设计规划方案,中某研究院的设计方案与规划方案风格相似,恰恰说明中某研究院的设计是合理的,设计不可能与甲方的规划要求相悖,而且从该份证据可以证明案涉的项目立项是以“同仁里”立项,后来变更为“南蔡某苏某1美丽乡村”,苏某1村委会多次以中某研究院提交的方案前后存在名称不一致情形来否认中某研究院提交方案与案涉项目的关联性,那么本次提交的证据恰好可以说明中某研究院所称属实,项目是同一个项目。对快递件,该图纸是中某研究院在2023年6月14日邮寄的材料,但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的设计图纸,全部的设计图纸应以一审中提交的电子档为准,该纸质图纸只是电子图纸中的一部分。 本院认证意见: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中某研究院予以认可,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是该组证据不能达到苏某1村委会的证明目的。 中某研究院提供如下证据: 1.《美丽即未来乡村宿迁(16)》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该微信群系中某研究院与业主进行项目沟通的微信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中,中某研究院负责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员为了参与案涉项目的现场会办与苏某1村委会进行沟通。双方也确认了中某研究院到项目现场进行服务的事实。 2.《宿迁新农村建设项目(23)》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这是中某研究院负责案涉项目的设计师内部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中,中某研究院负责案涉项目的设计人员在群内沟通到项目现场的相关事宜。中某研究院也如期到达现场,实际参与了案涉项目的现场指导配合、图纸交底等工作,能够证明中某研究院不仅提交了设计成果,还参与了现场服务、指导和图纸交底的事实。 3.2023年1月5日苏某1美丽乡村项目设计专项会办方案现场会议照片一张。拟证明:中某研究院实际参与了案涉项目的现场设计会办,苏某1村委会的代理人***也参与了该会议,但其在庭审中却称中某研究院未参加过现场会办,其陈述不属实。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中某研究院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苏某1村委会一方违约拒付设计费。 苏某1村委会质证称,1.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中某研究院提交的证据均是复印件,并无原始载体,因此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法庭依法查实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即使该聊天记录真实,也无法达到中某研究院的证明目的。通过中某研究院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其到达宿迁的时间为2023年1月初,此时项目处于前期阶段,此后其并没有至现场指导施工,解决问题,故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流程服务。同时,中某研究院此行的目的是应苏某1村委会的要求前来开会,而并非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中某研究院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进行了实地的考察和测量,因此,其制作出的图纸偏离实际情况,这才导致了后期的整改以及苏某1村委会另行委托设计的情形。2.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中某研究院提交的证据均是复印件,并无原始载体,因此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法庭依法查实其真实性。即使该聊天记录真实,也无法达到中某研究院的证明目的。该聊天记录是中某研究院内部的工作群,与苏某1村委会无关。中某研究院到场开会并不能证明其提供了全流程的施工指导,也与后期提交设计成果的结论没有关系。3.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中某研究院提交的证据均是复印件,并无原始载体,因此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法庭依法查实其真实性。中某研究院仅想通过一次现场会办将工作量扩大至全过程服务是缺乏证据支撑的,该证据不应当被采纳。而由于中某研究院的图纸设计无实用性,且拖延交付纸质设计成果、不配合进行图审等一系列行为导致苏某1村委会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设计,该法律后果应当由中某研究院承担,进而可以说明一审法院判决苏某1村委会应当支付70%的合同价款明显不当。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于该三组证据的真实性,苏某1村委会均不予认可,中某研究院也未能提交证据原件,况且即便上述证据真实,也不足以证明中某研究院充分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审另查明,中某研究院于2023年1月15日在微信工作群内发送了A、B、E户型施工图、全区域-植物部分及关于苏某1美丽乡村景观方案的建议。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苏某1村委会应否向中某研究院支付设计费用及违约金,如应支付,数额应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合同约定“土建及安装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且提交设计成果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附属配套工程及景观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且提交设计成果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从中某研究院在微信工作群中的发送记录来看,中某研究院已将土建、景观及部分附属设施的图纸发送给苏某1村委会,苏某1村委会认可其具有将相关图纸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的义务,但称中某研究院必须向其提交纸质图纸才能进行审查,因中某研究院拒不提供纸质图纸所以未能开展图审工作。但中某研究院不予认可,苏某1村委会也未能举证证实只有纸质图纸才能进行图审或其曾向中某研究院索要过纸质图纸,反而中某研究院提供的2023年5月22日的项目联系函能够证实其曾要求苏某1村委会履行图审义务,故苏某1村委会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设计图未能提交图审系中某研究院所致,苏某1村委会对其未能按期提交图审及付款的行为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次,苏某1村委会主张因中某研究院提供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其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补充设计,故因此产生的设计费用应当由中某研究院承担。即便如苏某1村委会所述涉案图纸与现场情况不符,但本案中,从中某研究院提供的会议纪要、项目联系函和微信群内容来看,未显示中某研究院存在拒不配合调整设计图纸的情形,上述证据反而能够证明中某研究院一直配合苏某1村委会就设计事宜进行沟通。苏某1村委会也未能举证证实中某研究院存在拒绝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计图纸的行为,更未证明其系在中某研究院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才另找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某研究院存在拒不配合的违约行为,故由此另行产生的设计费用不应由中某研究院承担。本案中,苏某1村委会上诉主张中某研究院并未完成大部分的设计内容,一审法院按照合同价70%确定设计费用错误。本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中某研究院确实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设计费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中某研究院完成的工作量及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等综合进行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中某研究院发送给苏某1村委会的图纸包括土建、景观及附属配套设施的图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此时付款进度应为合同价款的85%,现苏某1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中某研究院原因所致,且考虑到后续图纸优化情况、暖气等未施工的设计工程量、实际施工现场指导情况、双方就设计事宜的沟通情况等,一审法院酌定苏某1村委会向中某研究院支付合同约定价70%的设计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违约金,因中某研究院未提起上诉,本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利息标准依法予以维持。关于苏某1村委会主张的鉴定费用,该费用系苏某1村委会为鉴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产生,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是因中某研究院进行网络问政才产生,故对苏某1村委会要求中某研究院承担质量鉴定费用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苏某1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0元,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苏村民委员会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执行申请注意事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义务提示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相关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履行,也可以将金钱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不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案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视情况依法对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