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清华宝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铜陵市清华宝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3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清华宝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清华宝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铜陵市清华宝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