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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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6648号
原告:***,男,195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272012。
法定代表人:祁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案款为由,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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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钟志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