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91民初1431号
原告:菏泽开发区援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经营者:***,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菏泽开发区援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菏泽开发区援建建筑机械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菏泽开发区援建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