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援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91财保9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援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街道办事处淮河路鲁之翼物流园内。 经营者:***,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西大洋村122号甲。 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青岗集镇何姚庄行政村何姚庄388号。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援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5)鲁1791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菏泽开发区援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菏泽开发区援建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