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3执保1407号 申请人: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盐场行政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YD64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788989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水韵城27-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4HLHOP。 负责人:***。 申请人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4259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8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4259元。 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账户存款394259.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407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