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财保810号
申请人: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盐场行政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YD64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788989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水韵城27-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4HLHOP。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425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4259元。
案件申请费2491元,由申请人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