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02民初4222号
申请人:青岛某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某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青岛某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一处房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某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青岛某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