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76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75202M。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被申请人:北京中宇恒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陵园村2幢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852256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宇恒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鲁0202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中宇恒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青岛鼎焌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