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7607号之一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被告:云南博利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利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保全申请费950元,共计1913元,由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