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7609号之一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被告:北京中宇恒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宇恒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保全申请费1395元,共计3141元,由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