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8953号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职务:总经理。
被告:东海县志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镇花园路188号晶都家苑15-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2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志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9元,减半收取1469.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739.5元,由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