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830号之一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75202M。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被告:乌海市创美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飞机场路西***街北1号金裕市场D1号楼1113、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0PY1G4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告:格根哈斯,女,蒙古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创美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格根哈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