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1136号之一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75202M。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被告:宁夏科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一环南侧汇埠金属物流园B2号商网内接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MA75WLRN6P。
法定代表人:马鹏程。
被告:马鹏程,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科风源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马鹏程、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32.5元,由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