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A栋13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民终7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桂0103执2385号,由于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于2019年9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由于被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处理,案件号为(2020)桂0103执恢53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