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有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A栋1309。
法定代表人:甘伟志。
被执行人*有存,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
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民终7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存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7063.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