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150号之二
原告:安徽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张庄公租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安徽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