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1799号之二
原告:扬州润达气动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高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煤矿机械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新城泾朴路中段7号。
法定代表人:权振林。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润达气动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煤矿机械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润达气动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润达气动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润达气动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计算),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扬州润达气动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