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锐特冶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4863号
原告: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琴音大道168号。
诉讼代表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创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冶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富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SCHNEID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