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5民初550号
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钱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957005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6181022B。
法定代表人:谢海深,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