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1855号
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钱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9570052P。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海防路东中钢滨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6741775076。
法定代表人:计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2元,由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飞